南京财经大学在普教在校生中开展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自考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05-2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服务功能,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在我校普教在校生中开展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以下简称“助学二学历”)工作。为使该项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设的“助学二学历”专业,必须是我校已获准开办的自考助学本科专业,能充分体现学校的学科优势,是社会急需的专业。

第三条 开设“助学二学历”专业由专业所在学院(以下简称“开办学院”)向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申请并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专业名称、教学计划、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生源预测、招生数量、教学安排、经费核算等。

第四条 参加学习的对象为本校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学有余力的普教在校生(本科生、研究生)。学生在学好原普教专业(以下称“主修专业”)的同时,选读一个自考助学本科专业,符合毕业条件者可获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成人教育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与宣传

第五条 为确保“助学二学历”工作顺利实施,我校成立校自学考试“助学二学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助学二学历”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小组成员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自学考试办公室及相关学院分管自学考试负责人担任。学校自考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助学二学历”工作。开办学院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专职辅导员,确保“助学二学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加强对“助学二学历”的宣传和发动,统一宣传形式,统一宣传口径,实事求是地宣传“助学二学历”试点工作,积极、正确地引导在校学生参与“助学二学历”的学习。

第三章 报名、注册和收费

第七条 “助学二学历”专业的宣传、招生、报名工作由开办学院统一管理,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开办学院集中办理报名注册、资格审核等工作。“助学二学历”各专业报名注册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

第八条 报名条件

(1)本校普教在校学生;

(2)主修专业已开设的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的本科二年级学生或一年级研究生;

(3)学有余力的学生。

以上条件需同时符合方可申请报考。

第九条 “助学二学历”专业每年招生一次。每年4月,学校发布招生信息,6-9月招生报名,9月10日报名结束。

第十条 报名手续如下∶

(一)学生在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网页下载并填写《南京财经大学自考助学第二本科专业入学申请表》。

(二)学生持学生证、主修学院审批通过的申请表、必修课成绩单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名。

(三)学生报名信息由开办学院输入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管理信息系统,报学校自考办,由校自考办汇总提交南京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注册。

(四)学生报名时须提供近期电子版1寸免冠照片。

(五)报名截止后,开办学院将《南京财经大学自考助学第二本科专业入学申请表》自存一份,送主修学院一份备案。

(六)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在正式注册前必须签订学院、家长、学生三方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助学二学历”的学习性质。

第十一条 “助学二学历”收费严格按照《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3〕48号、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7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收费及调整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04〕85号、苏财综〔2004〕72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三个文件执行。具体学费标准为:文科每生每学年2100元,理科每生每学年2250元。

第十二条 课程考试未通过者可以交纳补考费参加考试。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助学二学历”专业实行学年制,业余学习形式,学制2.5年,如考生确有需要,可适当延长修业年限,但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助学二学历”专业设置的考试课程为助学专业的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课程门数一般不少于13门,总学分不少于70学分。理论课程的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每年1月、7月。实践环节考核受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委托,由开办学院负责组织考试,报校自考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的专业考试计划,由主考学院合理地编制相应的专业教学计划。考试课程中所涉及的教材和考试大纲,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助学二学历”专业学习采取业余学习形式,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正确协调好普通本科教学与自学考试教学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基础上,认真完成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学分课时数。

第十七条 开办学院要加强“助学二学历”专业的师资管理,选聘责任心强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教师的年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教学水平和身体状况胜任相关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开办学院要高度重视实践性环节课程的教学与考核

(一)充分利用学校的实验室和教学实践基地等教学资源,为“助学二学历”专业的实验、实践、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服务;

(二)严格按照实践性环节课程的学分认真组织教学,确保教学质量,不得减少教学时数(每学分为18学时);

(三)实践性环节课程的命题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委托主考学校组织实施。每门课程命题的平行试卷一般不少于8套。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保管试卷,确定每次考试用题并负责试卷的印制工作。课程命题、试卷保管和印制等工作严格按照自学考试命题保密要求进行;

(四)实践性环节的考核由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实施,考核时间集中安排在统考前一个月内进行,具体课程的考试时间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五)实践性环节的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学期结束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十九条 在主修专业已修读过的与自考助学名称相同、教学要求相同、学分一致的课程,可申请免考。免考手续原则上在学生毕业登记时一并办理。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提供成绩证明,开办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核,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免考,原所获学分可以替代相应的课程学分。其他课程的免考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助学二学历”的毕业申请原则上在每年的2月份与助学专业的毕业申请同时进行,对于有特殊需要的考生,可于每年的5月另行申请。

第五章 学籍和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报名注册资格审核通过,即取得“助学二学历”专业学籍。入学资格审核由学校协助省、市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开办学院为每个取得学籍的“助学二学历”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其在籍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学校在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将注册的“助学二学历”在籍学生数报省、市自学考试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开办学院要强化“助学二学历”专业教学班的学生管理,每个班配备一名责任心强的老师担任班主任,班主任应加强与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人员的沟通,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助学二学历”学生在籍期间违反自学考试纪律和学校各项校规校纪的,按自学考试和学校规定的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毕业证书发放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五条 “助学二学历”专业的学生修完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取得相应的学分,同时获得主修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后,方可获得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南京财经大学联合盖章、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发放由南京市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凭学生主修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由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盖章),到南京市自学考试管理机构领取相应的毕业证书。未获得主修专业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不得发放“助学二学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其证书须交还给省教育考试院,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六条 若考生在校期间自考本科专业未能毕业,在最高修业年限内,可以回学校原开办学院继续参加课程补考。最高修业年限期满仍不能毕业者,继续参加自考助学专业的课程补考,学生也可以参加社会大自考的同课程(同名称、同层次、同学分)的自学考试。如果该专业不连续招生,学生可转入本校自学考试助学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南京财经大学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授予相应学科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按自考专业发放就业派遣证。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组织与实施中的其他事项,按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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