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能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贯彻本条例,必须坚持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并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纪律处分分为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取消学习资格(预科生)。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察看期满者,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班主任、班委会签署现实表现鉴定,学院根据其表现情况,及时做出按期解除察看、延长察看期或者加重处分的决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确有立功表现的,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
第五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2.自动中止违纪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3.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六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销毁证据、伪造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受处分一年内又违纪者;
3.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强迫、唆使他人违反纪律者;
5.学生违纪后,让家长来校无理取闹者。
第七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适用其中处分较重的条款。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有反对党和政府现行的方针、政策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举行未经政府批准的游行、示威等活动,其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参与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
第十条不听劝阻或制止,在学校内举行宗教活动的,对学校教学生活秩序构成干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禁令,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决定劳动教养的(含缓刑、监外或所外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徒刑或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勒令退学或留校察看处分;
3.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下处分;
4.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学习纪律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上课睡觉、看报纸、杂志等,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旷课累计在40学时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40学时以上(含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3.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外出超过24小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不听劝阻,在教室内从事干扰教学秩序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不遵守学院行政管理制度,扰乱校园管理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出入校门不遵守《门卫管理规则》,不接受门卫管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违反规定,在校园内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不听制止的,给予警告处分。
3.学习或休息时间,在校园内高声弹唱,聚众喧哗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违反规定,在校园内随意张贴未经审查同意的宣传品、印刷品,或张贴商业性广告、启事的,给予警告处分。
5.违反规定,乱倒垃圾、污物,影响公共卫生和校园环境,给予警告处分。
6.故意破坏校园内公共设施和设备一律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构成犯罪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照价赔偿。
7.涂改、转借证件造成破坏性后果,当事人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8.传播淫秽书画、声像制品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直至移送公安机关。
9.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宪法、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0.学生酗酒或在校园和宿舍区内吸烟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肇事的,视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1.凡乱砸瓶类等杂物,或用其他方式恣意发泄,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12.在校园和宿舍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或纠集校外人员来学校打架滋事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同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承担受害一方医药费、营养费等全部费用。
13.违反学院禁令参与赌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住校生擅自在外留宿或在学生宿舍内擅自留宿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住校生男女混住的,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5.学生宿舍的围墙、阳台、窗户严禁翻越,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6.男女生在教室及校园内行为不得体、不服从管理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隐患或火灾事故者,给予下列处分:
1.违章用电,乱接电源,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热毯等电器;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因吸烟、点蜡烛等动用明火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或擅自将消防器材移位以及挪作他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凡有盗窃行为者,一经发现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有其它违纪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1.私自调换房间或占用其他房间,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住宿生必须在22:30分前返回宿舍。22:30分后返回宿舍确认为晚归。晚归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擅自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22:50分熄灯。熄灯后不准在宿舍内进行娱乐活动,不准大声喧哗,一经发现,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禁止在走廊、楼梯等宿舍区泼水,禁止将杂物抛入下水道,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纪律酗酒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分。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害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或干扰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参与或发现者有义务及时向学院有关人员报告,并采取适当措施将其约束到酒醒或视情况就近陪送到医院救助。
第十九条有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为他人违纪作伪证,或不尽举证义务,利用种种方式,故意为他人开脱责任的,应与违纪人同案处理,并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纪者违纪过程中使用的归本人所有的工具,作为证据一律予以收缴。违纪所得的财物,除违禁品外,有原主的依照规定退还原主,无主的财物予以没收。收缴、没收的财物造册上缴。
第二十二条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人赔偿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所有处分决定的资料全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消过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原因而受处分者,不予消过;
1.考试作弊;
2.群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持械者;
3.偷窃;
4.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减轻处分:
1.受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以后学期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原受处分可减轻一个等级。
2.取得本科或研究生学习资格者,以前所受处分为留校察看的,受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可减轻两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取消处分;
1.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以后学年学习成绩优良,获单项奖学金或校外地市级表彰,可以取消处分。
2.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以后学年学习成绩优良,获学习优秀奖学金或校外省部级表彰,可以取消处分。
3.取得更高一级学习资格者,以前所受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的,受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可以取消处分。
第二十七条取消或减轻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1.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下发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考核,于学生毕业前根据其表现,提出取消或减轻处分建议,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发文。
3.取消或减轻原处分决定印发有关单位及学生本人,并由班主任负责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对取消原处分决定的,原处分决定从学生档案中抽出,会同取消决定一起按年度整理成册由学校档案室保存;对减轻处分的,减轻决定文书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中。